因婆媳不和,双方发生纠纷后,公公、婆婆在公众场合辱骂儿媳妇,法院判决公公、婆婆侵犯了儿媳妇的名誉权,判令公公、婆婆立即停止侵害,向儿媳妇赔礼道歉,并支付儿媳妇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元。
原告王某系被告李某、杜某的儿媳妇,原告丈夫外出打工,二被告便怀疑原告在家中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07年11月,原告丈夫回到家中,因此事与原告多次发生矛盾,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称王某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再次外出打工。2007年12月10日 ,原告娘家村民去二被告家中协商,李某在家门口以原告承认为由对村民称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2008年3月8日 ,原告与二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在村街上进行对骂并撕打,在对骂过程中,二被告宣称原告“偷汉子”、“找野男人”等,原告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诉至法院。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丈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准予离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鄢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杜某在没有证据,怀疑王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情况下,宣称王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公众场合称王某“偷汉子”、“找野男人”,公然丑化原告示人格,致原告人格受损,并造成原告离婚的后果,二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