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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被判处刑罚 仍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09-03-13 17:49:30


    强奸未遂,被告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但由此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近日,鄢陵县法院判决被告马某某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87.7元。

    2007年2月2日22时许,原告独自一人在家,被告突然翻墙入室, 以暴力威胁手段对原告实施强奸(未遂),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此后原告因此惊吓过度,因“头痛、头晕、害怕、失眠、心烦”,后在鄢陵县精神病医院治疗,诊断为“神经官能症”,2008年3月、4月份,原告在外出打工期间分别犯病一次,晕厥、抽搐、口吐白沫。原告的病情经许昌市康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马某遭强奸未遂事件后,长期紧张恐惧、反复回忆创伤性体验、特意的回避、警惕性增高、对未来失去信心、社会功能受损,符合“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诊断标准,与被告的强奸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马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对原告实施强奸(未遂),造成原告患有精神疾病---创伤后应激障碍(CCMD—3疾病代码41.2),与被告的犯罪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虽然受到了刑事处罚,但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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