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投资收藏的意识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把古董收藏作为一项职业。然而古董收藏鱼龙混杂,收藏爱好者应当擦亮双眼,谨慎投资。3月13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古董买卖而引发的债务纠纷。
浙江省温州市的梁某爱好收藏古玩,2006年3月,梁某听说北方民间有很多古董瓷器,便不远千里来到禹州“淘宝”。经人介绍,梁某认识了禹州市鸿畅镇的楚某,楚某称自己手头有一批“古董”愿意出售,可以先让梁某看一下货,梁某看货后非常满意,2006年3月至11月,梁某陆续出资80万元购买了该批“古董”。后经鉴定,该批“古董”均系赝品,梁某便找到楚某协商,楚某表示自己也不知情,愿意返还80万元货款,截止2006年12月,楚某共返还梁某货款50万元,下余30万元楚某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07年上半年还清。2007年8月,楚某仍未归还下余30万元,梁某经多次催要未果,将楚某告上法庭,请求返还30万元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禹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楚某欠原告货款,有其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请求返还货款应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利息损失,应从被告约定的还款期满的次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遂依法判决楚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梁某货款30万元,并从2007年7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