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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温暖”基金会非法揽储 理事长获刑四年判罚十万

  发布时间:2008-03-17 10:29:23


    为了救助受灾和贫困家庭而成立的“送温暖”基金会,却在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变相吸收117户现金300多万元用于放贷。3月11日,禹州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该基金会理事长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000年,在禹州市某信用社工作的郭某,因单位效益不景气,不能实现自己的宏图大志,便萌发自己创办金融机构的想法。2000年12月,郭某委托他人申请成立“禹州市教育工会送温暖工程基金会”,并于当月12日挂牌营业,后因没有获得正式批文被省民政厅勒令摘牌,但该基金会在没有挂牌的情况下,依然正常营业。2001年7月,经禹州市总工会批准,郭某的基金会“变身”为“禹州市总工会送温暖工程基金会”。基金会章程规定,只允许接受个人或企业的捐赠,用捐赠资金救助受灾和贫困家庭,不允许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在拿到禹州市总工会的批文之后,郭某来不及在民政局注册登记,便迫不及待的开始了疯狂的揽储,经郭某的筹划,“送温暖”基金会在没有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准从事吸叫公众存款业务联系的情况下,自2001年至2004年间,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117户存款3848209.5元,用于向外放贷,后事发,郭某归还了大部分储户存款。郭某在庭审中辨称:基金会的成立经过禹州市总工会的批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都是以基金会的名义进行的,应当属于单位犯罪。

    禹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禹州市总工会送温暖工程基金会未在民政局注册登记,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故郭某关于本案是单位犯罪的辨称不能立。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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