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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同室操戈 持枪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09-03-17 15:26:31


    本是同胞兄弟,在酒精的麻醉下,大脑失去控制,为琐事开枪伤人。3月17日,许昌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六年。

    现年46岁的何某系许昌县人,1994年秋私自购买发令枪一支,子弹50发存放于家中。同年10月21日晚10点多钟,何某和几个同村好友在其家中喝酒,一阵推杯换盏、吆五喝六下来,几个人就尽显醉态。此时,在外喝酒的弟弟何小某摇摇晃晃的来到家中,非要敬酒,在别人不喝的情况下,何小某就把酒泼到别人身上。此举令何某非常生气,双方开始争吵,何小某被朋友推出家门。感觉很没面子的何小某就在门外边一直叫骂,用脚踢、刀砍大门。在众人的劝说下,何小某被妻子拉走了。

    何小某边走边骂,异常难听的叫骂声,再一次激怒了何某,失去理智的何某拿起发令枪就追了出去,对着何小某就开了一枪,受伤后的何小某不仅没有停止叫骂,反而气急败坏,骂的更难听了,一不做二不休的何某扣响了第二枪,何小某应声倒地。何小某左侧颈部和右眼被击中,致使右眼球摘除,经鉴定何小某所受损伤为重伤。

    1996年何某因盗窃被许昌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刑满释放。在与其弟何小某的伤害赔偿问题上发生争执, 2008年5月何小某告发。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何小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何某赔偿被害人各项物质损失15000元。

    许昌县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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