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沸沸扬扬的许霆案结束了重审的开庭审理,该案从一审到重审,媒体的关注程度可谓日趋膨胀,律师、专家、被告人家属、广大网民纷纷站出来对许霆案件发表看法和观点,更有网站对重审的预设结果都进行了所谓的“民意测验”。有人甚至认为这个案件的责任在于银行。本着学术研讨交流的态度,笔者从刑法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许霆案构成了盗窃罪,构成了盗窃金融机构的法定情节,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首先,许霆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本案构成盗窃罪。对于本案很多人认为,许霆取款的行为不具有秘密窃取的特征,不能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现行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通说认为,在达到法定数额的基础上,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或组织财物的特征。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秘密窃取基本成了能否构成盗窃罪的最根本特征。
1、相对秘密性是秘密窃取的根本属性。秘密之特征就是一定范围内公开,在一定范围不公开,所以,秘密窃取具有相对秘密性的特征。在纷繁复杂的盗窃案件中,秘密只是相对的,比如,单独盗窃时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了如指掌,但对于其他人来说却未必知晓;共同盗窃中,在共同犯罪人的范围内犯罪行为的信息是相对公开,而且有时因为分工的不同更是需要行为人坚决执行。
2、许霆取款的行为受银行系统的监督不排除其行为具有秘密性这一特征。
如前所述,秘密具有相对性,秘密之保密程度有强弱之分,虽然,在取钱的过程中,银行系统监督许霆的行为,但对于许霆和银行以外的其他人而言许霆的行为却始终是秘密的。比如,一个小偷进入五星级酒店的工作去偷钱,我们不能因为酒店诸多的摄像头对小偷偷钱行为的全方位监控而排除其行为的秘密性,这是无法解释通的。另外,一张银行卡上面始终有卡主自己设立的密码来保密,外人不得而知。生活中,我们排队取款需在一定范围之外等候,同样是对卡主信息之秘密性的保护。
其次,盗窃atm机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盗窃金融机构之所以在量刑时升格,最为关键的原因是,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不但严重侵犯了财产权,同时还严重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对于本案而言,许取钱从意外到明知,从无犯意到间接故意再到直接故意其行为的重复性不但反复累计了他的数额,同时反复证明了他非法占有强烈欲望。
atm机是否应当解释为金融机构,法律条文中没有明确的表示。所以造成了理解上的偏差偏差,这并不是因为法律本身的含义,而是因为,人们在用大量的生活观念来评价法律概念,民众传统的观念坚定、执著的认为,金融机构就是银行的大厅或者金库。试想法律何时明确过金融机构的内涵仅仅止步于银行大厅或者金库。所以,司法实践中,需要法官从刑法所规定金融机构本质特征去界定金融机构的范围。
金融机构的本质特征是金融机构在刑法领域内最本质的概念一个刑法含义上的词语,而不是一个民众观念里的词语,盗窃金融机构作为一个重要的量刑起点。其本质特征有二,一为金融重地,告诫人们不要越雷池一步。二为财产聚居地,一乱不可收拾,所以需要重罚。atm机器,虽没有众人看守,没有保安戒严但它同样具备上述两个特征。
最后,司法的过程是社会治理的过程,是一个普法的过程,人们需要从法院对于许的处理,看到一些行为规范的宣传,看到公平正正义的实现模式,同样,法院通过这个案子告诉民众应该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如何遵守公平正义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