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在一次输血过程中意外感染丙肝,医院却拒绝承担侵权责任,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3月23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医院的医疗行为导致胡某感染丙肝病毒的医患纠纷案。
1997年6月6日,胡某因用梅花针治疗痔疮引起出血住进了许昌市A医院治疗。在住院治疗期间,A医院分两次为胡某输血400毫升。然而令胡某没有想到的是,一次偶然的机会,在2008年7月15日,竟然被确诊为丙型肝炎,入住该市B医院。截至2008年8月21日,胡某已经支付医疗费用4931.5元。从1997年胡某在A医院输过血后,至被确诊为丙肝时,未在其他任何地方输过血,且其近亲属亦无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胡某一纸诉状将A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A医院承担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卫生部发布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及其《血站基本标准》、《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医院在给患者输血前应对血液制品进行丙肝病毒等项目进行检测,只有在确认未检测出病毒时,才能输血给患者。然而,A医院在给胡某输血的过程中未按该规定进行丙肝病毒的检测,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而作为医疗单位的A医院又没有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胡某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其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的证据。依据证据规则和相关法律,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胡某的丙肝系A医院的不当输血行为所致,A 医院赔偿胡某各项损失共计26401.88元。
A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中级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