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长葛法院宣判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判决邮政储蓄银行某支行将被人冒领的存款5527.5元恢复到原告金某的存折上,并按相关规定计算利息。
2007月3月21日,原告金某在被告邮政储蓄银行某支行开户办理了存折。帐户为“个人结算账户”并注明“有密”。同年12月5日,原告金某现存5000元,此时帐户余额为5602.31元。同日,该存款在第三人(省外)的一家邮政储蓄支行分两次凭折取4000元、费用20元,1500元、费用7.5元,共计5527.5元。2008年1月29日,金某取款时才被告知存款已支取552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在邮政储蓄银行开设账户,领取存折后,即与该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责任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原告金某持有余额为5602.31元的存折,而存款却被他人伪造的存折支取,说明该银行未尽到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故该行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