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好心为他人代管农用三轮摩托车而丢失的被告王某被判赔偿原告张某损失2600元。
2008年9月9日中午,原告张某驾驶农用三轮摩托车给被告王某的亲戚送家具,当行至被告村头时,因摩托车轮胎出现故障,请求被告代为照看,自己去找人修理。被告亦明确表示同意,后因被告疏忽大意回家吃饭时,摩托车丢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6000元未果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同意为原告保管财产,就应当尽到妥善安全保管的义务,由于被告疏忽大意而造成原告的拖斗丢失,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但鉴于被告系义务为原告保管财物,应当酌情减轻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