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许昌中院因一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法院裁定对被执行人一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以清偿债务,但当事人双方就评估机构的选择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在法院技术部门的主持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双方使用摇号机确定评估机构。这是许昌中院在委托评估中首次使用摇号机。
根据有关规定,法院办理案件中,涉及财产的评估、拍卖,要经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协商不成的,采取随机选择的方式。为增强随机选择的透明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许昌中院于近日专门购买了摇号机,并对该院委托评估拍卖细则作了修订,细则要求,组织摇号的法院工作人员,要认真组织,严格按照细则操作,不得徇私舞弊;要认真做好每一次所组织的摇号记录和有关登记,不准错登、漏登。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全程监督,对每次监督情况都要认真做好记录,确保摇号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摇号机首次使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摇号结束后,一当事人说:“用摇号机很直观,通过这种方式选择评估机构我们不会有任何意见,你们法院办事很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