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鄢陵县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4月30日晚上23时许,安陵镇派出所刘某和司机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部署,开展清查巡逻任务,当二人驾车行至县城南关汽车站对面311国道时,被谢某和被告人张某拦住车,谢某对刘某二人辱骂,刘某二人在把谢某带回所里时,张某的父亲、母亲与弟弟从其开办的水暖店前跑到跟前,强行阻止带走王某,张某朝刘某眼部击打一拳,经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的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