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预谋盗轿车 出逃多年终被罚
作者:鄢陵县法院 赵明亮 许芳 发布时间:2009-03-30 08:37:48
3月17日鄢陵县法院审结马某盗窃一案,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05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赵某、康某、小南阳经预谋后到鄢陵县城某街一分利加油站对面,将张某停放在利民诊所门口的红色桑塔纳轿车盗走,销赃后分肥,后逃至广州市南沙区, 2008年11月份在该地被鄢陵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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