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日,襄城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拒闻来自邻居家的臭气而引发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200余元。
2008年11月9日,原告王某在家垒厕所时,被告李某却以厕所有臭气为由把刚垒好的墙推倒,当原告质问时,双方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在打骂过程中,被告将原告致伤。随后,闻讯赶来的原告之妻陈某与被告又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将陈某多次打翻在地,经法医鉴定陈某为轻微伤。后双方就厕所所处位置及陈某的医疗费用不能达成一致,王某愤而将李某告上法庭。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的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原告在自家院内垒厕所是合法行为,但厕所位置应顾及被告家的生活起居。被告无故把墙推倒,并致伤二原告属侵权行为,应予以赔偿,遂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