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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私欲膨胀 挪用资金获判刑

  发布时间:2009-04-03 08:35:14


    利用担任公司安全员的便利条件,收取运输客户的款项后,不及时上交,挪作己用。4月2日,许昌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现年45岁的黄某是许昌县人,2008年1月至4月份,黄某在担任许昌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期间,利用公司让其收取客户所交各种款项的便利条件,将先后替公司收回的现金4万余元隐瞒不报,装入个人腰包,并将该款项中的两万余元挪作个人使用。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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