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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私愤五旬老太怒烧邻居致死亡获刑十年悔之晚矣

  发布时间:2009-04-09 09:43:37


    3月17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

    经审理查明,张老太与李老汉是同村邻居,两人曾因琐事发生过纠纷。某日,张老太发现自家墙上被人用粉笔写上一首打油诗:“本村农妇去买菜,没有掏钱还挣钱”。张老太一眼认出是李老汉的字体,遂把打油诗擦掉,回家后越想越生气,怀恨在心。2008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张老太在家中用矿泉水瓶装入汽油后来到李老汉住处,将汽油泼在正熟睡的李老汉床上,然后用自带的火机点燃,致使李老汉两腿、两臂大面积严重烧伤,后被人送到医院诊治。事情发生后,张老太听说李老汉伤势严重,甚感后悔,从家中拿了1000元钱及一些礼品看望李老汉。2008年9月21日,李老汉因烧伤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经襄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受害人系生前在全身多发性烧伤伴创面感染基础上继发全身感染,致以感染中毒性休克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本案的事实,被害人李某的死亡是由于被张某放火烧伤后,在其创面感染基础上继发全身感染,致以感染中毒性休克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而引起的。因此,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一定的赔偿,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老太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1500元。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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