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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民事审判工作

  发布时间:2009-04-14 08:28:00


    民事审判工作历来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头戏,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中所占比重接近80%。因为民事审判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且处理稍有不慎,就会激化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主义经济的有序发展。因此,既要依法审理、依法裁决,又要使人民群众得到满意的结果,其工作成效就直接影响整个法院的工作和法院在外界的形象,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的有序发展。现阶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大量凸现。同时,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对法院和法官公正司法的要求和期望值越来越高。这不仅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而且也使民事审判工作面临更多的困难和挑战。所以,民事法官必须要有大局观念,要有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主动应对新挑战,积极适应新要求。在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中,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牢固树立和贯彻服务大局的理念。

    民事诉讼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和国家的新政策息息相关的,如房地产、劳动合同等,因此,要处理好上述案件,尤其是集体出现的案件,民事法官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随时了解掌握新形势、新任务、新机制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提高把握大局的能力,并立足本职岗位,切实执好法、办好案、服好务。要自觉服务大局,一要处理好服务大局与立足本职的关系,结合自己的岗位职责要求,做好每一项工作,办好每一起案件,实实在在地为大局服务。二要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将依法履行职责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既不能离开法定职责去服务大局,也要防止不顾大局孤立地审判。三要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理念,将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方针真正贯彻落实到民事审判工作中。要坚决贯彻落实王胜俊院长关于“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第一要务”的要求,以积极的态度、踏实的作风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防止因工作不慎、裁判不当、作风不正、工作不利而造成工作被动、导致社会不满,影响大局。

    保民生是当前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方针,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必须服从、服务的大局。要积极稳妥地审理好各类民商案件,对于因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经营困难、资金紧张而引起的拖欠职工工资、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案件,要从实际出发,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要积极做好与劳动仲裁机构的信息沟通、业务协调、机制衔接等工作,促使更多的劳动争议能够在仲裁阶段解决。

    二、坚持践行科学发展观,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民事审判工作要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上下功夫,在继承传统,创新内容,务求实效上下功夫,在调解优先,服判息诉,案结事了上下功夫,实现 “三个转变”,促进民事审判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一是转变思想观念。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以往就案办案、被动机械司法的陈旧观念,树立主动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的思想观念,将“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要求贯穿在民事审判工作的全过程,传承多年来切合县情实际,且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灵活多样、简便快捷、人民群众乐于接受的传统的办案方式,将工作的全部精力放在化解纠纷,排忧解难,案结事了,为民服务上,实现司法理念的转变,实现工作重心的转变,实现审判工作指导思想的转变。二是转变审判观念。为了切实转变被动服务、消极司法的观念,全院民事审判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提高政策执行力,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积极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彻底转变“座堂问案”的僵化的办案模式,走下“公堂”,走出法庭,走向乡村社区,走向人民群众中间,开展巡回就地办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法官们应结合农村当事人占绝大多数的县情,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什么方式能够快速便捷的化解纠纷,就采用什么方式,尽最大努力方便人民群众诉讼,降低人民群众的司法成本,拉近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培养法官爱民为民的思想感情。三是转变工作重心。要彻底改变案子结了但矛盾纠纷依然存在的“治标不治本”的状况,要彻底转变以往对案件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扭转“案结事不了”的被动局面,把“调解优先,案结事了,服判息诉”做为民事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主动进行司法调解,最大限度地通过司法调解解决民事纠纷。要不断总结调解工作经验,努力提高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勇于创新,大胆探索调解方法。在调解中要做到“说服教育有耐心、排忧解难有诚心、平息矛盾有恒心、评判曲直有公心”,这样才能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还要善于观察当事人的举止动态,逐步掌握当事人的性格特点,为调解做好准备工作;在调解前,仔细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及当事人的真正意图,为调解打好基础,并平缓当事人的情绪;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疑点逐一发问,为妥善解决问题找准切入点;在掌握当事人的心里、案件的实际情况后,把握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对症下药,引导当事人合理地提出调解方案,促使案件得以和平解决,或合理下判,使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同时,在处理案件中推行庭前、庭中、庭后三位一体调解法。突出庭前调解,加强庭中调解,重视庭后调解。且以“四步调解”化解纠纷,即坚持在立案前指导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诉讼中首选调解,宣判前再行调解,即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培训调解员,巩固解决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员在日常的乡村、社区工作中化解了大量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被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各基层法院应在审理民事案件的工作中,通过业务培训、个案宣传、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网络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司法员调解工作的指导。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定期的培训制度,通过研讨会、培训班和观摩庭审等形式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和交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始终将宣传法律、组织基层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列为重要内容,同时也将此作为司法服务的载体,保证每年组织调解员进行培训,特别是将关系到百姓生活生产、关系到社会道德风尚、民风民俗的最新法律信息和知识传递到百姓和调解员中。并认真审理好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凡是经基层民调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当事人的意志,又不显失公平的,都予以支持,确认其效力,判令当事人按约履行。

    建立诉讼服务办公室,大力凸显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 。为方便当事人办理与诉讼相关的事宜,也为有效利用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可建立诉讼服务办公室,统一将各审判业务部门需送达的材料及当事人需转交的材料收集后进行分发;统一为当事人提供非案件实质内容的诉讼咨询和引导;帮助当事人查询案件相关信息;办理上诉、开具生效证明等其他相关业务。并制订相应的工作流程、工作规章、服务指南,以保障取得实效和运行。

    三、重视业务学习,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服务水平。

    民事法官要不断加强法学理论学习,认真贯彻民事法律、法规。应经常性组织从事民事审判一线的全体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熟练地掌握<<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掌握新理念、获取新知识、增长新技能,不断提升法律素养,提高解决复杂疑难纠纷的能力,尤其是调解技巧和协调处理能力;民事法官要在审判实践中,解决好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充分考虑事理、情理和法理,全面提高认定事实、分析证据、适用法律、驾驭庭审、精心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每一件案件,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常怀爱民为民之心,常存便民利民之意自觉贯彻到每件具体的案件中。

    四、坚持司法文明、公开、公平、公正。

    只有坚持文明司法,讲究司法艺术,才能避免矛盾激化,才能赢得群众的支持,才能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因此,要认真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大力倡导司法礼仪,规范法官言行,切实做到严肃执法,热情服务。做到文明司法,一要态度和蔼,服务热情,做到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二要举止文明,避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既要严格司法,也要尊重当事人、代理人的人格尊严,对所有参与诉讼的人员都要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三要仪表端正,以良好的品行、端庄的举止、文雅的谈吐、整齐的穿戴,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良好的印象,这也是文明司法的良好开端。坚持司法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坚持规范庭审活动和司法程序,正确地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坚持巡回审判制度,可选择一些赡养、侵权、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案件,深入到农村、居委会就地开庭,获取审判活动的最佳社会效果。基层法院多有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类似或相联系的案件,判决生效后类似案件又不断发生,法律的调和与教育作用仅仅流于特殊而非一般。我院虽已建立通过网络面向社会公开审理过程及审理结果的信息渠道,但公开程度并不深入,教育效果也不明显。为解决这一问题,可对一些民众关注度高且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判决书积极主动公开,与各乡(镇)政府及各社区街道办事处联系,在社区内开辟判决书张贴处,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对一些典型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及集团诉讼案件的判决书在相关社区进行张贴。群众在自己的社区内就可以学习到法律知识,为群众了解法律提供便利,引导群众在自身出现类似法律争议后能够理智解决,自觉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或置于司法轨道之中。通过社区开庭审判及社区张贴判决两种方式的结合,使司法公开的抽象理念逐渐变得具体化,民众切实感受到法治社会的气息与魅力,增强司法的亲和力,消除民众对法律及法院的偏见。

    五、坚持在审判过程中保持清正廉洁。

    民事法官接触的当事人多来自于基层群众,同时他们也是急需解决问题的群众,如果法官存在不廉洁现象,则给他们的伤害也最大的。因此民事法官必须从自己做起,遵守法纪,严于律已,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权利观,自觉地把自己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中,确保在品质上端正、在经济上清白,在处事上不偏不倚,严格依法办事。

    六、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人民法院应注意摆正被监督者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位置。除每年一次的人大会议上,向全体人大代表汇报人民院的各项具体工作外,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听取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对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并注意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其要求抓好落实。全力配合人大的个案监督,经常向人大领导汇报具体案件,尽最大可能做好个案的审判工作,尽量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孙胜利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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