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只因琐事 一时性起

鲁莽少年棍棒相加致人重伤受刑罚

  发布时间:2008-03-20 16:36:19


    近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因尚某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2007年8月11日中午,许昌县陈曹乡甲村15岁的尚某和该乡乙村15岁的李某在甲村西头水坑内洗澡。在玩打水仗时,由于李某抓了一把泥砸在尚某身上,尚某十分气愤,遂两人发生口角,继而拳脚相向。在打斗过程中李某吃亏,便回家召集本村三李姓少年在尚某家西边的树林里,对洗澡归来的尚某进行殴打,被一村民及时拉开。回家后的尚某越想越憋气,在自家门口居然被人欺负,说啥也咽不下这口气,于是纠集同村三尚姓少年来到乙村北边的坟地里,把李某等四人约出来要一决高低。双方从一开始的口舌之争发展到大打出手。在打斗过程中,尚某用棍棒对李某头部和背部进行击打,致使李某头部出血,被同伙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法医鉴定颅脑损伤为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尚某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183756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