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李某在幼儿园游戏时不慎摔伤额头,李某及父亲以校园设施不符合标准、管理不完善、给原告造成心理伤害为由,将幼儿园告上法庭,今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幼儿园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共计1456.24元。
2007年3月13日上午,6岁多的李某下课期间在许昌市某幼儿园教室外走廊和小朋友玩沙包时,不慎跌倒,导致头痛、头晕,右额出血不止,后幼儿园将其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头外伤,右额部挫裂伤及右额部皮下血肿,医院对其进行了伤口清创、缝合等治疗措施,李某之父共花医疗费594.30元,交通费50元,加之购买疤痕修复液共计花费1176元。事后,李某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435.6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应对在园幼童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事发时李某尚不满7周岁,因老师看护不周导致本案事故,因此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幼儿园承担80%的民事责任即赔偿原告医疗费、疤痕修复液费、交通费共计1456.24元,驳回李某的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