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小学在校学生,课间休息时嬉戏打闹,结果造成一人九级伤残。近日,许昌县法院判决被告许昌县某小学、司某之父分别赔偿原告谢某各项损失6800元和1.5万元。
司某、谢某原同属许昌县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07年10月20日上午第二节下课后,二人来到该校操场上玩耍,在追逐打闹过程中,由于不小心,司某将谢某推倒,致使谢某右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26天,被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双方分歧较大,谢某遂将司某及其所在学校诉至法院。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相关费用。该案中,被告司某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行为给他人权益可能带来的损害影响,应当具有一定得识别和预见能力,因此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司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相关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和保护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