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打算骗别人的钱花,却未曾想到,偷鸡不成蚀把米,反而将自己送进了牢房。近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分别判处被告人马甲、宋某、王某有期徒刑两年、一年、六个月,冯某管制一年。
许昌县农民宋某、马甲、马乙、冀某(二人另案处理)经预谋于2008年4月21日窜至许昌市西外环与小铁路交叉口处,由马乙骑摩托车上前压住周某所驾驶的货车,而后马甲骑摩托车带冀某撞到该车上,冀某假装受伤倒地不起,宋某以和事佬的身份出现,敲诈周某现金2460元。2008年5月4日,该诈骗团伙在小召街古会上,以窃贼杨某偷马甲妻子钱物为借口将杨某挟持到马乙家中,对杨某实施敲诈,后因杨某报案敲诈未遂。2008年6月,马甲、马乙伙同冯某对某塑料厂厂长崔某实施敲诈,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敲诈未遂。2008年7月12日,宋某、马甲、王某等人预谋敲诈窃贼郑某,由王某、马甲将郑某骗至宋某家盗窃,郑某进入宋某家屋子后,由预先埋伏的宋某和马某等人将郑某抓住,以将其送往公安机关为名,对郑某殴打威胁,敲诈郑某现金5000元。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马甲、宋某、王某、冯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