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无业青年穿着警用服装,驾驶一辆装有警灯的双排座长安牌工具车,意在对违章车辆进行罚款。4月16日,许昌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刘某、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另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胡某、刘某、胡某某均系许昌县人,2008年8月15日凌晨1时许,胡某伙同胡某某、刘某着警用服装驾驶一辆装有警灯的双排座长安牌工具车,在京珠高速公路上转悠,伺机进行作案。当车行至京珠高速公路许昌南收费站时,发现曹某和马某驾驶的大货车停在高速公路的紧急停车带上,便冒充高速交警走上前,以大货车是改装的超长车为由,对曹某和马某进行罚款,遭到曹某和马某的拒绝,在马某与三人争吵期间,曹某趁机驾车离开。后三人便对马某进行殴打,并带上马某驾驶闪着警灯、鸣着警笛的工具车追赶曹某,慌乱中与曹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而被迫停止追赶,曹某驾车离开后,三人将马某带到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路某修理厂修车,向马某索要修理费6000元。后曹某报警,三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某、胡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