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使用不具备装修资质的人员施工,致装修人员在装修过程中酿成事故,造成右眼伤残。今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决经销商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施工者赵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186.77元,其余损失由赵某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5月,许昌市某品牌木地板经销商李某让工人赵某为居住该市某单位家属院的客户王某安装木地板。施工前李某和赵某商定,赵某用自己的工具、技术和劳动负责安装木地板,经李某验收合格后,由李某按厚地板每平方米5元,薄地板每平方米3元支付安装费。赵某在为王某家安装木地板用钉子钉墙边时,钉子反弹,飞入自己的右眼。后赵某赴许昌、郑州、北京等多家医院就治,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34754元。后经司法鉴定,赵某右眼球结构组织几乎全部摘除,临床视为右眼已缺失,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五级。为此,赵某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总计225049.91元。法院在审理中同时查明,赵某虽从事木地板安装工作,但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也没有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非装饰装修专业人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赵某接受被告李某的选任后,用自己的工具、技术和劳动为李某的客户安装木地板,经被告验收合格后,按其安装的面积和价格支付安装费,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案被告李某选任装修的原告赵某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也没有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非装饰装修企业人员,因此,被告对原告的工作能力上存在着选任过失,对原告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自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法院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表示要上诉。
法官提醒人们,在建筑、装修等工程中,务必选择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或单位承揽工程,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选任不当的过错责任,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