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公司派出购买设备过程中,采取伪造协议、减少报账得手段,骗取钱财。近日,许昌县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另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现年44岁的李某是洛阳市人,2006年8月份,李某通过朋友认识了王某、黄某。因王某、黄某二人想买2500吨锻造设备在许昌建一锻造厂,李某是专业买卖锻压设备的,曾说可以直接到黑龙江买到便宜的设备。王某和黄某商量让李某参与合伙经营,得到李某的同意,2006年10月25日,三人签订了协议书,成为共同出资人。之后,李某、王某共同到黑龙江的张某处考察购买2500吨锻压设备。在签订购买协议过程中,李某采用签订假协议、模仿张某字迹伪造协议的手段,骗取王某购买设备的定金21万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
锻压设备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份成立,李某担任该公司业务经理,同时,公司派李某到黑龙江购买400吨压力机设备,李某将36.5万元购买的400吨压力机设备运回公司后,借机以44 万元报帐,将公司财产7.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