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挪用土地征用款 村主任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09-05-19 08:02:47


    作为一村之长,不是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而是将村民的土地征用协调款挪作己用。5月18日,许昌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现年47岁的张某﹙女﹚系许昌县某村委会主任,2007年9月至2007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其担任本村委会主任职务的方便条件,采取收钱不入账的手段,先后将本村土地征用协调款共计8万元落入自己腰包,然后拿出给承包工程的丈夫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其管理本村被征用土地协调款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8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前被告人积极退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25561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