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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判决两家怨 耐心释法终圆满

  发布时间:2009-05-20 22:27:07


    2009年4月,许昌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满。经过承办法官结合案情耐心释法答疑,双方当事人放弃了对自己利益的过高要求部分,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事故是由杨某的丈夫驾驶一辆轿车与李某驾驶的农用车相撞,然后又与袁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上的乘坐人袁某的妻子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杨某的丈夫也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已经认定杨某的丈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明杨某的丈夫驾驶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袁某损失85000余元,杨某在其夫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原告16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李某赔偿原告袁某21000余元的损失及精神抚慰金4000元。

    但是判决向他们送达后,保险公司的人首先提出,交警部门认定杨某的丈夫与李某分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应按7:3的原则划分赔偿比例,但法院却按8:2的比例来划分赔偿责任,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民一庭庭长刘铁良告诉他们,他认同他们所说的7:3的一般划分比例,但是这个比例不是固定不变的,法院应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此案中杨某的丈夫驾驶车辆超越道路的中心线逆行撞到李某驾驶的正常行驶的车上后,又撞上正常行驶的袁某驾驶的车上,李某承担责任仅仅是车上装载的货物超宽,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此情况下法院认定杨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来承担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是公平的。经过刘庭长这一番解释,保险公司的人的疑团终于打消了。随后,保险公司又提出了一个疑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确认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不能直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刘庭长立即为他们做了耐心详细的讲解,他们听后非常满意,当即表示撤回上诉。

    另外原告袁某对这份判决也存在误解,他请求的数额是50000元,嫌法院支持的少了。刘庭长便耐心地给他宣讲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侵权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考虑因素,如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都是由加害人的过失引起的,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如加害人的受益情况,该案中加害人没有受益;当地的经济水平,本案确定20000元的数额时符合案件的普遍标准的。经过刘庭长这一番解释,袁某终于得到了圆满的答复。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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