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5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非法经营烤烟的案件,三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2008年5、6月份,被告人胡某、田某、李某预谋贩卖烟叶谋取利益。三被人共同出资后,找到朱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忙找地方打包和存放烟叶。朱某同意。2008年8月份,三被告将收购的两车烟叶运到朱某提供的地点进行了打包存放,伺机销售。结果烟叶还未卖出,就被查获。经鉴定,该批烟叶价值126909元。
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违法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烤烟,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判处三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