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妻子与自己的哥哥吵架,弟弟持刀向哥哥连砍数刀,将哥哥砍成轻伤。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3月15日下午17时,被告人李某之妻因故与李某的哥哥李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在家听到吵骂声后,从家中出来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李某拿起放在瓦堆上的菜刀,向其哥哥李某某头部及胳膊连砍数刀。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许昌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