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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十三年一朝自首 从轻处罚判三缓四

  发布时间:2009-05-31 13:19:52


    十三年前,饮酒后伙同损友抢劫他人后仓惶外逃;十三年后,潸然悔悟投案自首。被告人葛某因犯抢劫罪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1996年12月,被告人葛某和苏某、田某等三人(另案处理)一起饮酒。期间苏某出门打电话时,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被告人葛某听到厮打声后,和苏某、田某一起追打陈某,并抢走陈某BP机一部,现金600元。案发后,苏某、田某被抓获判刑,被告人葛某仓惶逃往外地。

    在外东躲西藏十三年后,被告人葛某在家人的劝说下,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犯抢劫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告人物质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决定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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