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名80后无业青年聚集在一起,进行明确分工,盗割通信光缆,尔后销账分肥,触犯了刑律。6月2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徐某、李小某、胡某、魏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3000元不等。
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李某、徐某伙同李小某、胡某、魏某驾驶机动三轮车,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窜至许昌县榆林乡、河街乡等地,由被告人徐某负责望风,李某等人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共计630余米,价值22131元。在将电缆销账后,赃款用于五人分肥。
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较好,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