瞄准手拿提包的女士“飞车”抢夺八次,三“飞贼”落网后相互揭发供出全部犯罪事实。3月28日,禹州市法院以抢夺罪对“飞贼”王某、左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许某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订立攻守同盟 “飞车”抢夺女士手提包
王某、左某系禹州市褚河乡人,平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2006年8月,王某、左某商议骑摩托车抢夺行人挎包或手提包,目标瞄准女士。8月10日至9月8日晚上,王某、左某二人骑摩托车在禹州市南城门、电视台、建材市场、一峰超市、锦阳宾馆附近先后抢夺五名女士手提包,抢得手机5部、小灵通1部、现金950元,二人平分。
2007年,同村的许某加盟“飞车队”,三人密谋骑摩托车到市区后,一人下车寻找目标,瞄准对象打电话告知其余二人,此二人骑摩托“飞车”抢夺手提包,并订立攻守同盟,一旦本人被抓,不得供出他人,不得招出以往抢夺事实。2007年1月29日晚上,王某、左某、许某三人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禹州市区,许某在南关大禹像处下车寻找目标,左某驾驶摩托车带着王某进市区寻找目标,伺机抢夺作案。9时许,王某、左某转至禹州市中锋宾馆南第一加油站处,抢夺正在路边打电话的过女士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7800元,三人瓜分挥霍。
“进军”许昌市区 案发三“飞贼”互咬
在禹州市作案次数一多,三人心中恐慌,怕熟人或受害人认出,随商议向外地发展,“进军”许昌市区。 2007年2月2日晚上,三人经预谋分工后,由左某在许继大道转盘下车寻找目标,许某驾驶摩托车带着王某在市内转找目标实施抢夺。当天晚上20时许,许某、王某在许昌市五一路三中附近抢夺陈女士手提包一个,内有UT-616小灵通一部、现金550元,王某趁许某不被将小灵通私藏,现金二人伙分未告知左某。晚22时许,左某发现目标告诉二人,许某、王某骑摩托车迅速赶到许继大道与向阳路交叉口附近,抢夺王女士梦特娇手提包一个,内有三星E378手机一部、现金280元,王某趁机把刚抢得的小灵通放入包中,将手机装进自己兜中,现金由三人伙分。
后案发王某被抓,供出左某、许某,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左某,左某到案后,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许某。三人在公安机关审讯时相互揭发,供出所有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追缴,部分手机追退被害人。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左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左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随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女士晚上出行尽量不要携带提包,如需携带,提包一定要挂在行走路线内侧的肩膀上,手且握紧提包带;包中也尽量不要装贵重物品,更不能放有身份证等证件,以免被抢,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