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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商贩抖色胆 轮奸幼女获徒刑

  发布时间:2009-06-05 22:17:56


    两个在集会上推着车卖气球和棉花糖的年轻人,把一个前来买东西的小姑娘诱骗到家中实施强奸,6月4日,许昌县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司某、胡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2008年11月16日,家住许昌县的司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全缓解,限刑事责任能力﹚、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推着手推车在一集会上来回叫卖气球和棉花糖。下午3点钟左右,一小姑娘来到摊位前买东西,司某、胡某二人主动上前搭讪,闲聊。随后,二人以帮忙收摊白送一个气球为由,把该小姑娘骗至司某家中,当晚二人与小姑娘发生了性关系。同月17日,二人又把正在上学的该小姑娘从学校接到司某家中,轮流对其实施强奸。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司某、胡某对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实施轮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司某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据《刑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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