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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集一起充打手 寻衅滋事获徒刑

  发布时间:2009-06-05 22:25:19


    没有共同的职业,却有共同的爱好,充当打手替人“摆平”事端,从中收取好处费。6月5日,许昌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李某等13人有期徒刑一年另十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另1人判处拘役三个月。

    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陆续纠集两劳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了以其为首,以李小某、员某为骨干,以时某、张某等十余人为组织成员德违法犯罪组织。李某时常以请吃饭、喝酒、谈社会经验、给零花钱等方式笼络组织成员人心。尔后以组织成员认可的约定成俗的规矩:听“哥”的话,“哥”叫干啥就干啥,办事时,喊了就得去,坐哪辆车去坐哪辆车回来,不许乱坐,不许乱说话乱喊名字,事后不许和别人乱说,得钱由“哥”分,给多少要多少等,约束组织成员。以所谓的替别人﹙事主﹚“办事”、“帮忙助威、打架”为名,时常纠集十几人、甚至几十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对方同意事主的要求。先后十余次组织充当打手活动,根据贡献大小,每次每人分得几十元至几千元不等的好处费。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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