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十六七岁的小青年,经过预谋,四处流窜作案,将盗窃后的赃物卖给一聋哑人。6月9日,许昌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计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王某和计谋均出生于1991年,2008年11月初至23日,王某、计某经预谋后,携带“T”型作案工具,先后在许昌县、鄢陵县三镇一区盗窃摩托车三辆、电动车四辆及书本、废铁等物品,总计价值14252元。聋哑人陈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非法收购王某、计谋所盗窃的摩托车二辆、电动车三辆,总计价值6684元。
许昌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盗窃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计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计某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