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员工,没有以厂为家的思想,却利用熟悉公司内部环境的有利条件,做起了家贼。6月12日,许昌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庾某、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在许昌市某精机有限公司工作的工人庾某、赵某,看到公司生产的铝锭能卖高价钱,就产生了获取额外收入的念头,经过一番预谋后。于2009年3月17日凌晨2时,二人来到某精机有限公司化铝车间,由赵某在门外负责望风,庾某翻入车间往外递送铝锭,共盗窃铝锭四块,尔后,庾某将铝锭藏于其在许昌市区的租住屋内。2009年3月19日凌晨2时许,庾某、赵某二人采用与上次同样的手段,在该精机有限公司化铝车间内再次盗得铝锭四块。由庾某将铝锭装在电动车上运回市内租住处时,被巡逻的民警查获,后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盗铝锭价值2041元。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庾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主犯。被告人赵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