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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竟对朋友女友起歹意 遭抗拒杀人焚尸终获极刑

  发布时间:2009-06-17 14:13:56


    苗某、马某和王某本是同龄人,又是彼此要好的朋友。一次酒后,苗、马二人遏制不住内心的欲望,竟对“哥们”女友起了歹意,遭抗拒后,丧心病狂杀人焚尸,最终走上了一条不归路。6月12日,许昌市中级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犯苗某注射死刑。同案犯马某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2007年11月10日晚,家住襄城县的苗某、马某同另一个朋友刘某一起来到王某租房处玩耍,在王某租房处见到了其同居女友赵某。后苗、马、刘、王四人到附近一饭店吃饭,后又到刘某家喝酒,席间四人商量到广州打工事宜。次日凌晨1点左右,王某喝醉酒后在刘某家睡觉。见王某醉酒,想到王某女友赵某独自在家,苗、马二人顿时心生歹意,遂蹿至王某和赵某租房处,撬大门未果,又从院墙跳进院里,以王某出事为由诱骗赵某将屋门打开。二人进屋后,即对赵某实施侵害,遭到赵某激烈反抗,并大声呼救。二人见状,将赵某按倒在地,先后轮流紧捂赵某口、鼻,又将赵某头部浸入水中,致赵某当场窒息死亡。二人为防罪行败露,放火焚尸后逃离现场。二人作案后,返回刘某家中,竟和王某同居一室至天亮,后逃至广东等地。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先将苗某抓获,马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也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苗、马二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马盼盼虽有自首情节,但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但马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予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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