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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国家赔偿日赔偿金增加到99.31元

发布时间:2008-04-01 10:30:40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7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日赔偿金按照99.31元计算。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按照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将99.31元作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日赔偿标准。

    据了解,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工日平均工资不断提高,日赔偿标准也相应递增。从国家赔偿法1995年实施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日赔偿金已由当年的17.76元增加到去年的83.66元。

    该负责人解释说,按照国家日平均工资确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只是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确定一个较为明确的计算标准,并不表示人的自由一天就值99.31元。此外,赔偿金的数额也与每个当事人的收入多少没有关系,城市失业人员和农村人口同样适用于这个标准。

    另据该负责人透露,国家赔偿法修改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立法计划,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近年来一直在积极开展有关调查研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赔偿法修改工作。 (徐日丹)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孙胜利    

文章出处:新华网 - 新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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