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小学生在攀爬缓慢行驶的小火车时,不慎被火车轧断右腿。今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判决结果,许昌地方铁路分局与许昌恒达房地产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3月17日下午,许昌市某小学四年级年仅10岁的学生张某放学后,沿着横穿市区文峰广场的小铁路游玩,此时从张某身后徐徐驶来一辆运货小火车,看到火车速度并不快,爱玩儿的张某便跑上前抓住火车车门拉手,在攀爬过程中,张某右小腿被卡在行驶的车轮中。经诊治鉴定,张某右小腿缺失,需终身佩戴假肢。2006年6月,张某将许昌地方铁路分局、文峰广场开发商许昌恒达房地产集团及负责施工的两个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庭审中,四被告分别为自己做了辩护。许昌地方铁路分局辨称:原告是在火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私扒火车受的伤,应责任自负;恒达房地产集团辩称:原告所诉系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本公司不是当事人或责任人;两家广场承建单位辩称:出事地点并不在他们的施工工地,且他们设置了安全防护栏,尽到了防护义务。
魏都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张某被火车轧伤是其私自攀爬火车行为所致,但原告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其疏于安全教育和监护,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被告许昌地方铁路分局与许昌恒达房地产集团存在对铁路沿线安全设施管理不到位,对原告受到人身损害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判决许昌地方铁路分局和恒达房地产集团连带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补偿金、前期残疾医疗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的50%计40579.01元。其他两家施工单位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承担责任。许昌恒达房地产集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