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退保手续不细致使客户的保险费被他人冒领,后冒领人被抓获并被判刑,在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要求退保的请求遭到拒绝后,王女士将其告上法庭。今日,河南许昌魏都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退还王女士保险费2.6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2月29日,王女士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泰康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费为2.6万元保险合同,保险生效时间为2008年3月1日。2008年5月7日,冒领人左宪峰用王女士的假身份证制作的假手续冒充其子领走了23883.19元保险费。2008年8月3日,王女士在申请退保时方知保险费已被人冒领后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久,左宪峰被抓获并以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与许昌泰康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王女士将其告上法庭。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由于被告许昌泰康公司办理退保时在手续、资料审查上存在过失,进而导致了保险费被他人冒领,泰康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