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吴、小吴同住在一个村里,因酒后打斗互相受伤被诉至法院。6月29日,经许昌县法院法官倾心调解,两家不计前嫌,双方握手言和。
2008年9月28日17时许,大吴、小吴两家由于以前积怨较深,大吴在和朋友喝酒后回到村里,在本村街上看到小吴的哥哥就骂了起来。小吴兄回家后,将自己遭大吴辱骂之事告知小吴。恼羞成怒的小吴拎起一把菜刀和哥哥一起找大吴决斗,大吴的弟弟知道后前来帮忙,街道随即变成了四兄弟的决斗场。在殴斗过程中,小吴持自家菜刀将大吴砍伤。大吴夺过小吴手中的菜刀,持菜刀将小吴砍伤。经鉴定,大吴、小吴所受损伤均为轻伤。
在诉讼过程中,办案法官从邻里关系、社会道德以及双方利益的平衡点等多方面进行调解,使两家人冰释前嫌,双方就民事部分自行和解,互相不再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