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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欺骗恼羞成怒 搞敲诈法理难容

  发布时间:2009-07-09 09:38:12


    7月2日,长葛法院宣判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郭建庄、郭敏才、周松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管制二年。

     审理查明:2008年8月12日早上7时许,被害人苏某经人介绍到长葛市被告人郭建庄的猪场买猪,在对苏某车辆称重过程中,苏某将五十余公斤石子装在空车车箱里,称重后,将石子抛洒在路上。后被郭建庄发现,被告人郭建庄遂纠集、郭敏才、周松将苏某和车辆扣留,并对苏建党进行殴打,敲诈苏建党现金81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

    长葛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建庄、郭敏才、周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亦有过错,且案发后三被告人又积极退赃,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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