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长葛市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宏立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审理查明: 2008年1月17日晚上,被告人张宏立与被害人张某等人在长葛市老城镇田园饭店吃饭时,因琐事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张宏立即将热菜汤泼向张书红面部,致张书红面部被烫伤,后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属重伤。后经调解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到位。
长葛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宏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就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