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公司派往外国分部担任财务负责人期间,不是为公司的发展谋利,而是中饱私囊。7月8日,许昌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
刘某是许昌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2006年被公司派往驻尼日利亚奥尼恰分部分管财务工作。自2007年6月22日至2008年8月26日,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用作废现金支票存根开出现金支票、篡改支票(把存根的金额修改)、从非洲客户手中直接拿取现金等方式,多取款少入账或不入账(将支票头作废)、收取客户资金不交到银行而用银行未盖章的现金存单入账的手段,从分公司在非洲银行的账户中多次提取现金共计267万奈拉,折合人民币161126.81元,供个人使用。2008年9月初,因非洲的一个客户骗走该分公司258万元货物后,引起分公司财务主管的注意,分部开始对财务人员进行审计,自知罪责难逃的刘某,在查账时主动承认其支取公司现金的情况,同年9月29日被公司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刘某所侵占资金被全部追回。
许昌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担任公司驻尼日利亚奥尼恰分部分管财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某退出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