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长葛市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被告胡金城,郭根强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审理查明:2006年初,被告人胡金城从胡文星(已死)处拿走土制猎枪一把,后又交于被告人郭根强持有,二被告人又从别处购买了弹药于2007年2月22日22时许,共同携枪到该市坡胡镇申刘村南地射杀山鸡时被抓。经鉴定,二人所使用的枪形物品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能力。
长葛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胡金城、郭根强共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成立。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