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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改变电子磅数据,三被告构成诈骗领刑

  发布时间:2009-07-15 08:46:16


    7月6日,长葛市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三被告人张宏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胡建国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赵慧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审理查明:2008年2月26日,被告人张宏、胡建国、赵慧采用称重时对电子磅数据秘密改变的方法,分两次骗取被害人王某铁沫2000公斤,价值6300元。现赃款已追退被害人。2008年5月26日,三被告人采取同样办法准备骗取被害人王某铁沫950公斤,价值3130元。在称重过程中因被害人发现而未得逞。

    长葛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宏、胡建国、赵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张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胡建国、赵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第二起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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