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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暗藏玄机 聪明商家败走麦城

  发布时间:2009-07-16 15:45:46


    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时间,竟比合同约定晚了22个月,但却只愿赔付购房户一千多元的经济损失,并称是按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进行赔偿。不满赔偿金额的购房者愤而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2009年7月1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购房户支付32727.48元损失款。

    2004年6月2日,王某与许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王某以232956元的价格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地产公司应于同年12月20日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王某使用。并同时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如逾期交房,王某有权向该公司追究违约利息,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利息在三个月内按日万分之一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按已付房款的0.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王某及时交纳了全部房款,但房地产开发公司直至2006年10月30日才向王某交付了住房。因房地产公司比合同约定晚交房22个月且一直未办理房产证,王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按已付232956元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赔偿损失,于2004年12月31日起算起至2006年10月30日止。开发公司则辩称,按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支付应按总缴款数额的0.5%计算,而不是日万分之二点一。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双方合同之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交房,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尽管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按原告累计已付款232956元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依此约定,被告不论何时向原告交付房屋,对其均无不利影响,但对于延迟22个月才收到该房且至今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原告而言,仅能得到违约损失1164.78元,其数额明显偏低,有失公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有关法律解释,对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中国人民人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04年12月31日起至2006年10月30日止按其已交房款232956元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照此计算,损失款为32727.48元。故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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