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长葛市法院宣判一起抢劫案,被告人许向东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查明:2006年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许向东与许丛、许涛(二人另案处理)酒后携带作案工具到彭化公路长葛市南席段,利用路面不平,并向路面摔玻璃瓶等方法设置路障,强行拦截过往车辆,索要货车司机危某现金60元、三人在抢劫中造成危某轻微伤。
长葛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向东以暴力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的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