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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间游医滥用药 致人轻伤获刑罚

  发布时间:2009-07-21 20:51:45


    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和行医资格证,也四处为人治病,7月21日,许昌县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现年53岁的王某是长葛市人,对皮肤病的治疗略知一二,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行医资格证的情况下,整天打着包治各种皮肤病的幌子,私自调配药物,走街串巷为人们治病。2008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到许昌县给被害人庞某看病,并开了治疗皮肤病的药。被害人庞某用了被告人王某开的药后,两条小腿及两条胳膊高度腐烂,并且高烧不退。经鉴定,被害人庞某所患粒细胞缺乏症、剥脱性皮炎的病因与应用被告人王某开治的氯霉素、灰黄霉素、硫化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庞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经许昌县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庞某各项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22000元,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许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致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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