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一少年桑某因犯抢劫罪,被长葛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查明:2008年6月23日夜,被告人桑某与左某、宋某、张某、(三人另案处理)预谋后在长葛市老城镇和平大街殴打路某、胡某,并强行劫取路某现金7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和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桑某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桑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