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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 构成强奸老汉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09-08-10 17:43:07


    8月7日,鄢陵县法院以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三年。

    经查明,2009年2月份的一天,鄢陵县南坞乡某村村民赵某将被害人海某(女)带至被告人魏某家中,被告人魏某明知海某系精神病人,仍于2009年2月至4月份,在其家中多次与海某发生性关系,并因此向赵某支付人民币1000元。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海某患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

    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明知被害人海某是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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