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本电脑丢失后,王某在报纸上刊登悬赏广告,承诺2000元酬金寻找失物,笔记本电脑找回后却拒绝兑现。近日,禹州市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支付报酬2000元。
2009年 1月10日,王某在快餐店吃完饭,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遗忘在了邻座上。左边餐桌吃饭的严某发现后,收起笔记本电脑,在餐厅门口等候失主来寻,许久未见后,便将笔记本电脑带走予以保管。王某发现丢失笔记本电脑后,因笔记本电脑内存有重要的文件资料十分着急,于是便在报纸上刊登悬赏广告,承诺给付2000元报酬。严某看到启事后,立即将笔记本电脑归还了王某,并索要酬金。但王某却说将失物归还失主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现在物归原主,严某索要报酬十分不道德,拒绝兑现承诺。严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
禹州市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发布悬赏广告,构成合同法上的要约。严某拾得失物并及时归还,构成对王某的有效承诺,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王某事后反悔,拒付报酬,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同时《物权法》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遂判处王某支付按约定支付酬金。